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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溫州市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文號: 溫政發〔2011〕6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精神,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結合市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決定對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政策作出調整,現將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市區城鎮居民(成年)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為市區年滿18周歲的非農戶籍居民,不含中學生、大學生,下同)繳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680元。其中,個人每年繳納350元,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30元;持有效期內《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困難家庭救助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等級為一級、二級(限智力、精神、肢體)的參保居民,個人不繳費,其醫療保險費由財政全額補助。
調整后的城鎮居民(成年)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從2012年1月5日起執行。
二、調整市區城鎮居民(成年)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待遇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待遇
(一)調整市區城鎮居民(成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比例。
市區城鎮居民(成年)醫療保險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報銷比例調整為70%。
(二)調整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當年資金支付完畢后,門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調整為:在職人員800元,退休人員600元,起付標準(含)以下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參保人員由在職轉為退休的,當年度門診起付標準不變,從下一年度起予以調整。
調整后的市區城鎮居民(成年)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待
遇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待遇從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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